由於投資人並不熟悉這種分割方式,消息宣布後頓時引起市場軒然大波,華碩股價因而大跌。不少機構投資人更是擔心華碩與和碩控股的上市時間會有落差,可能造成交易空窗期,甚至違反基金不得持有未上市股份的內規,外資反彈聲浪極大,有些還揚言將在華碩股東會投票抵制。
華碩驚見大勢不妙,趕緊應變滅火。首先,華碩馬上修正分割案架構,改由華碩原已百分之百持股的既存公司和碩投資來受讓華碩對和碩的持股,以簡化相關程序,降低不確定風險,加速上市時程。分割案完成後,和碩投資將與和碩合併,並以和碩為存續公司。
同時,由於投資人最為擔心的是華碩與分割後和碩上市時間的落差,解決這個問題顯然是當務之急。根據當時台灣證交所營業細則的相關規定,分割受讓公司必須在分割登記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才能適用簡易上市的程序。簡易上市的審議只要兩個月,而普通上市的審議則需要三至五個月。由於和碩自華碩首次分割的登記日為2008年1月1日,至本次分割減資預訂完成時程已超過一年,照理不能適用簡易上市程序。
經過華碩的溝通爭取,證交所從善如流,決定修改營業細則,放寬簡易上市的相關規定。未來,只要上市公司在分割前市值達新台幣200億元,或經會計師查核的最近財報股東權益達100億元,則其簡易上市申請的時限門檻由一年放寬為三年。同時,證交所還新增三項豁免規定:(1)比照上櫃轉上市,免除應先登錄興櫃屆滿六個月的規定;(2)簡易上市審查程序,不需提報證交所審議委員會審議;(3)比照公營事業公開銷售方式,可選擇以增資前股份或已公開發行股份等老股辦理公開銷售。這些放寬措施,外界戲稱為「華碩條款」。
有了證交所修訂營業細則的配合解套,華碩分割和碩所衍生的市場震盪很快地就恢復平靜,股價跳空暴跌的缺口也大致回補。2010年2月9日,華碩臨時股東會通過分割減資案。4月12日,華碩董事會決議分割減資換發基準日為2010年6月1日。6月17日新華碩與和碩敲定股份上市掛牌價格,6月24日新華碩與和碩「零時差」同日同步上市,大功告成。
華碩分割和碩案,由「母子分割」開頭而以「兄弟分割」結尾,從技術面來看並無不可,於法亦無不合,但卻忽略了兩家公司上市時間落差對投資人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差點胎死腹中。由此可見,企業併購案的構思規劃,務求細膩周詳,不可掉以輕心。
(下篇,作者是美國哈佛大學法學博士,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本文僅為作者個人意見,不代表事務所立場。本專欄每周四、五刊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