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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6-01-04
昆山漢邦顧問公司:李仁祥總經理
揭開中國設立PE/VC投資者身分的面紗與稅務負擔(上)
2016-01-04/李仁祥(漢邦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一、 PE/VC常見投資者身份之爭的由來
近年來大陸政府陸續出台政策推動服務業發展和製造業的轉型升級,部分台商在大陸也從投資製造業轉向投資服務業,而大陸最新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5年修訂)》也把創投企業列為鼓勵外商投資產業,再加上大陸未來將發展多層次資本市場,擴大資本市場規模,近兩年來除新三板掛牌企業快速增加,馬上也要把上市制度改成註冊制,因此有越來越多台商及國際創投業者(包含台資背景的業者)看好大陸未來PE/VC的發展,並要籌設落戶大陸的創投基金。
但這些外資PE/VC業者在設立大陸創投機構時,常猶豫於到底是選擇公司制還是有限合夥制比較好呢?有一些業者根據國外的經驗照搬,有一些業者會請教大陸的會計師或律師的專業意見,但大陸的許多會計師或律師在提供專業意見時常忽略了外資的特有稅負問題而給了一個不夠全面的建議。因此本文期望從台資創投或台商的角度,客觀分析PE/VC業者在大陸設立創投企業身分選擇的思考方向。
二、 有限合夥制與公司制創投的特點與優劣點比較
大陸對於成立創投企業大概可以區分為公司制和有限合夥制兩種模式,當然非創投企業(例如會計師、律師、資產評估師或者其他一般行業)也適用於此兩種選擇模式。以下以在大陸成立創投公司為例,分析比較如下:
項目 |
公司制 |
有限合夥制 |
說明與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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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依據 |
公司制創投公司是指依據《公司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2003]年第2號)設立,以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運作的私募股權創投公司。
在公司制創投公司中,投資人為股東,管理人為董事、經理或者與公司制創投公司訂立投資管理協定、行使投資管理職能的投資管理顧問公司。 |
有限合夥制創投公司是指依據《合夥企業法》及《外國企業或者個人在中國境內設立合夥企業管理辦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及《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 [2003]年第2號)設立,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運作的私募股權創投公司。 在有限合夥制創投公司中,投資人為有限合夥人,對創投公司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管理人為普通合夥人,對創投公司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創投公司由普通合夥人管理,有限合夥人不參與創投公司管理;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之間通過合夥協定來規範雙方的關係和合夥企業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 |
有限公司的股東均承擔有限責任,有限合夥制創投公司則可約定部份為有限責任,部份為無限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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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體資格 |
依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設立,具有法人資格。 |
依據有限合夥協議組建,具有獨立主體地位。 |
公司制的法人資格比有限合夥制的獨立主體地位更具人格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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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 |
《公司法》132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 《公司法》35條、43條對按照出資比例分紅及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的例外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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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數在50人以下則無差異,若50人以上只能采股份有限公司,且合夥制創投不能在大陸上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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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制度 |
(1)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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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有限公司可用勞務岀資,但創投企業不可(含公司制及合夥制)。 相比公司減資,有限合夥企業的減資,程序比較簡單。 減資時不能減至低於創投企業的註冊資本門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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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資創投設立主要條件 |
創投公司投資人為境內個人或公司,為投資股東適用,根據《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設立內資創投公司應具備基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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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資創投設立門檻低於外資創投;外資合夥制創投資金門檻(1000萬美元)高於公司制創投(500萬美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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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創投設立基本條件 |
設立外資創投公司除應具備設立內資創投公司應具備基本條件,根據《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3]年第2號),還應具備以下條件(股東身份有部份以臺胞證或外國公司名義投資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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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創投股東資金門檻(100萬美元)高於內資創投(100萬人民幣)。 外資創投還有必備投資者的資格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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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結構 |
公司的權力來源於股東。由於大陸的公司法沒有規定優先股,所有的股份都是普通股,因此股東既是出資人又是最終的決策者。股東之間按出資份額或比例來分配管理權,其基礎是同股同權,保護主要股東在重大事項上的決定權。 公司的管理結構體現為從股東會、董事會到經理人的層級結構,經理人與公司主要體現為雇傭關係。 |
管理結構建立在區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完全分離經營權和所有權的基礎上,並通過合夥協定的約定來規範雙方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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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的管理結構已對公司的所有權(股東會董事會)和經營權(經理人)有所分離,但出資比例較高的投資人仍然可以通過股東會董事會機制來幹預經理人的經營管理和投資決策。 在公司制模式下,經理(層)受到的制度性約束較多,其投資決策的獨立性不足。但一些公司制創投公司通過專門的創投管理機構來管理,並通過管理顧問協定來規範雙方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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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潤分配 |
公司制創投公司的分配制度是同股同利,按出資比例在股東之間分配收益。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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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制創投公司的收益分配和業績激勵通過合夥協議的約定來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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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公司的利潤分配,有限合夥企業的利潤分配比較靈活,且無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強制性要求。 |
(續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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